我们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近年的备案审查工作中处理的问题规范是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极少数涉及法律与行政法规(例如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于立法未做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应再将本方的意志强加给相对人,其基于约定或者法定原因行使解约权并不带有权力行使特征,以命令服从为本质特征的行政行为原则上应无存在空间。
不过,对照国外经验,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有关行政机关单方解约行为的性质确定及其救济制度设计存在可议空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6条似乎将人民法院应当无选择地对单方解约争议做出整体判决的立法意图做了柔性处理(可以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在法国,行政合同关系的解除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第一,行政机关基于行政合同特权单方解除合同。考虑到审判经验积累对未来行政协议实体法律制度构建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在承认现有制度试错性的当前,对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内容展开充分理论检讨,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并未将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等实质针对合同纠纷的裁判方式规定为法院判决的构成部分,而只是将其确定为选择裁判内容。
根据我国台湾学者的考察,法国行政合同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在于公共服务。举凡涉及主权行使的事项(如行政警察、税务等),以及涉及法定地位的事项(如公务员地位法上的事项、公共服务组织等事项),原则上禁止行政主体缔结行政合同。[13]通过引入数据溯源监管技术,运用更安全、保密程度更高的小程序和数据平台等,在信息流通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这样,才能更有力、更全面地保护居民隐私。
在这种特殊情势下,社区应急治理需要运用大数据技术为居民参与社区应急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物理空间,提高社区公共安全服务供给能力和社区应急治理水平,这既是社区应急治理与时俱进和提高效能的需要,也是社区应急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大数据为社区应急治理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撑,使得社区可以更快捷地获取居民信息以应对突发事件。一、问题缘起:大数据时代社区应急治理中的居民隐私顾虑 在社区应急治理中,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和注重居民隐私保护是社区治理现代化和精细化的基本要求。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和影响日益深入,社区应急治理不应片面强调保护居民隐私或僵化地要求加强社区应急治理中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而应通过构建有效的机制化解居民隐私顾虑。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现实生活中,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强化社区应急治理的有效性,建立比较完善的法治化、制度化隐私顾虑化解机制,平衡社区公共利益与居民个人利益之间的张力和冲突,是完善合法合理、多元协调的社区应急治理模式和实现社区应急治理现代化目标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的现实课题。承担居民信息采集和使用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应该同时承担保护居民隐私的责任,对于故意泄露居民信息造成居民隐私权被侵害,或因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居民隐私保护责任而造成居民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责任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鉴于我国对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虽涉及个人信息和隐私权问题,但尚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在应急治理中的权力和责任,以满足大数据环境下城乡社区应急治理的需要,通过规范相关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更好地为信息采集、使用及隐私保护等提供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8条到第40条对公民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以及通信秘密的宣告涉及保护公民隐私的意蕴,是隐私保护的宪法渊源。虽然单个的数据信息不会暴露居民隐私,但当多个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就能通过对数据内容的交叉性和关联性分析作出精准推测,泄露社区居民个人隐私。以疫情防控为例,社区采集居民信息通常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线下信息采集和监管方面,纸质表格填写回收后缺乏保密管理措施,社区工作人员在录入信息过程中以及录入完成后没有对纸质表格进行妥善封存或销毁,随意摆放或丢弃极有可能造成大量的居民信息泄露且后续难以追究;在线上信息采集和监管方面,电子表格或程序因为填写需要而不断被浏览、转发,同时因为缺乏信息填写、回收监督制度和意识以及传播痕迹溯源追踪等技术,导致居民信息在微信群等线上平台被有心之人保存后外泄并广泛传播。
同时,居民信息采集范围广泛,信息采集的必要性、适当性存疑,与比例原则、最小限度原则不匹配。目前,与信息资源的全面性和精准化需求不相匹配的是社区应急治理中涉及居民信息与隐私保护的规范缺失,从而不利于隐私顾虑化解。居民隐私顾虑从产生到不断加深以致难以化解,主要是因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缺乏依法采集、程序合法等行为规范,对是否按照主观目的合理、客观方式正当的要求采集和使用居民信息的全过程缺乏监督。但也应看到,大数据技术的这些功能可能会压缩居民的隐私空间,容易造成信息泄露,使居民产生隐私顾虑。
如在突发公共卫生风险时就是对社区应急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大考验,因为多数社区组织及工作人员都缺乏高质量、智能化、精细化管理与服务所要求的设施和能力,这种基于社区公共安全而采集居民信息进行应急治理引发的纠纷和矛盾容易激化,进而引发居民隐私顾虑。为此,社区应通过构建适当而有效的机制促进居民、社会组织、相关企业共同参与到社区应急治理中,使大数据技术成为社区应急治理的有效工具,同时发挥其保护隐私、化解居民隐私顾虑的重要支撑作用。
大数据技术的数据综合处理分析功能可以更加客观、高效地获取居民信息,并通过比对和计算帮助社区设计更高效的应急治理方案。社区应急治理与大数据技术的良性衔接、明确社区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应急治理的法律边界是大数据环境下社区应急治理的理论前提,也搭建了社区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应急治理、保护居民隐私的制度框架。
居民积极参与隐私保护虽然只是在社区应急治理信息使用和保护网络中起到辅助和补充作用,但其所蕴含的居民主体意识、彰显的社区韧性以及多元协同机制,不仅有助于提高社区应急治理效能,还可以通过增强居民隐私保护意识降低隐私侵权风险,化解居民隐私顾虑,建设充满韧性的和谐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只追求信息量和效率,忽略了告知居民相关情况、听取居民意见、允许居民协商等程序和步骤。同时,如果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之间、责任人和居民之间缺乏监督意识,缺乏对工作人员保护居民隐私的义务规定和责任意识的培养,在信息采集处理的事后环节就容易频繁出现内部工作人员随意外传资料的现象。因此,大数据环境下社区应急治理需加强对居民隐私的保护,从法律、责任、多元主体协同等层面建立居民隐私顾虑化解机制,平衡社区应急治理中社区公共利益与居民个人利益的张力和冲突,提高社区应急治理效能和治理现代化水平。居民信息采集和使用需要目的合理、程序合法以及充分沟通,这样,才能避免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对社区应急治理数字化的认同感被消耗,才能避免由于缺乏合法程序和法律依据导致居民信息泄露、隐私侵权风险的出现。如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社区基于安全风险防范和保障社区公共安全的需要,不可避免地要对居民个人相关信息予以采集和使用,有时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一定的困扰,使得居民在提供信息、支持社区应急治理过程中产生隐私顾虑。
(一)社区应急治理中居民隐私边界难以精准把握 由于应对特殊情况的需要,居民信息成为社区应急治理法治化、智能化、精细化、现代化的重要社会资源和前提,但社区应急状态下居民仍然享有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具体来说,应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合理划分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基层应急治理主体职责,促进信息交流与共享合作。
大数据环境下居民对侵害隐私权造成的后果感知滞后,呈现出隐私侵权无感化特征,从当前实践看,大数据环境下的社区应急治理在采集居民信息时较难遵循正当程序,对隐私侵权无感化的消极影响缺乏正确认知和有效应对措施。此外,在日常工作和应急治理中还要增强保护居民隐私的责任意识,让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意识到居民信息泄露和隐私保护失职的责任与后果。
目前,居委会等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行政绩效的硬性要求使社区治理容易忽略社区事务办理的实效性、过程性和问题的具体性质。(二)隐私顾虑化解是社区应急治理可持续开展的必然要求 大数据技术的作用原理和价值取向要求社区应急治理应依法合理采集居民信息,体现法治精神和以人为本理念。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学科共建)项目网络隐私顾虑的影响因素及法律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D15XFX15。(二)社区应急治理的紧迫性容易忽视居民隐私 突发事件具有风险大、传播速度快及难控制、难治理等特征,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社区安全问题尤为突出,因而需要迅速、广泛、精准地对居民相关信息进行采集以便管控风险。对于居民发现和提供的有关信息泄露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阻断信息泄露渠道,降低隐私侵权感知滞后带来的负面影响。传感器获取的居民信息对社区应急治理目标的关联性有待商榷,盲目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居民生活进行监控容易侵害居民的隐私权,使居民对社区运用大数据技术采集个人信息产生负面情绪。
随着社区治理创新和实践的推进,政府和社会两种力量不应是你强我弱的關系,而应该是相互影响、相互赋权,[6]即社区治理模式由强政府,弱社会的治理模式向民主协商转变。总之,居民信息在大数据时代的社区应急治理中具有特殊作用,是社区提高应急治理能力的重要社会资源,与居民信息密切相关的隐私权是应急治理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和有效保障的基本权利。
健全的规制信息采集与使用的程序规范有助于社区应急治理在较好的氛围中开展,对社区应急治理工作者的实务操作发挥指导作用,使社区工作人员树立合法采集和有效保护居民隐私的法治思维,减少和纠正使用居民信息程序不当导致的侵权现象,营造良好的社区应急治理环境,增强社区工作者采集和使用居民信息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化解居民隐私顾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对规范大数据环境下的社区应急治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社区应急治理在采集和利用信息时只有充分尊重居民对隐私权的处分意愿,做好沟通工作,才能得到居民的理解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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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有解决社区居民信息泄露和隐私侵权问题,才能在加强社区应急治理数字化的同时推进社区应急治理规范化。与此同时,政府应主动承担消极不侵害以及积极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责任,[12]督促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应急治理中注意保护居民隐私,增强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采集和使用居民信息的法律意识,及时制止和纠正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三)社区应急治理中采集和使用居民信息的相关法律规定缺失 在社区应急治理中,居民个人利益与社区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受制于社区治理结构及其能力特别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互动状况。(一)隐私顾虑化解是社区应急治理中信息资源精准化的前提条件 精准的信息资源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前提条件。
但目前社区应急治理中采集居民信息时容易发生侵害隐私权纠纷,引发居民隐私顾虑,而出现纠纷时又缺乏法治化、制度化途径予以解决。获取信息的智能传感设备无处不在,居民作为当事人,在缺乏对这些技术认知的前提下一般难以察觉自己的隐私空间被入侵、信息被采集,即便察觉也无法避免,这既有违隐私权个人控制自愿原则,也侵害了居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社区应急治理中居民隐私顾虑化解的路径 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社区应急治理法治化、智能化、数字化、规范化,促进国家应急治理现代化,在依法合理地采集和使用居民信息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居民隐私的保护。关 键 词:大数据时代;社区应急治理;隐私权;隐私顾虑;隐私保护 中图分类号:TP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3-0044-10 收稿日期:2020-10-30 作者简介:房亚明,瑶族,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中央编译局博士后,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余颖蕾,广东工业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公民权利保障。
为了更好地推进社区应急治理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只有化解居民隐私顾虑,才能促进社区应急治理的可持续开展。此外,应利用信息技术企业的优势开发数据库平台和信息加密、去识别化、信息传播途径追溯等软件为居民信息使用、保护、侵权追责提供资源支持。